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大学生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带领群众致富,推进新农村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设立大学生村干部创业资金。为规范、高效地使用好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效果,作为对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创业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创业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划拨。同时,鼓励单位、企业资助、社会和个人捐赠等。财政每年划拨的创业资金规模为200万元。
第四条 创业资金用于支持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办、合办、领办的法人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
第三章 创业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设立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由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各乡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年度计划安排、资金审批等重大事项;制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监督资金使用。
第六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是创业资金具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资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建立并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受理用款申请;审查用款项目;办理或安排办理有关手续。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协助选择、论证项目;负责项目的把关、初审;负责资金的督管。
第四章 创业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七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预定年度拨付计划。
第八条 创业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要遵循严格的程序。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现任大学生村干部中创办、合办、领办的法人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热爱农村工作,事业心强,富有激情,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且对农民致富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涉农及高科技项目;
(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九条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学生村干部创业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大学生村干部创业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人身份证、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四)所在乡镇、村的推荐意见;
(五)自有资金或项目投资的资金证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创业资金申请审批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乡镇党委、政府初审——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资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评审和立项——审批——签订相关合同——拨付。
第十一条 创业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形式,使用年限为1-3年。
第十二条 创业资金拿出一部分实行以奖代补。对创业成绩突出的大学生村干部及项目予以奖励,用于项目的发展。
创业资金拨付对象只对所申报企业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申请人要在每季度前向所在乡镇(城区)党委报告上季度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各乡镇(城区)将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后报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指导创业项目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对资金管理采取半年检查、全年审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创业资金: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创业资金的。
2、违反创业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
3、有偷、漏税行为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大学生村干部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