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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中国·bt365娱乐场????2013年04月19日????作者:bt365娱乐场????浏览量:1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文明和谐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促进文明和谐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先进单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是全面提高全县广大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群众工程,是不断提高全县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系统工程,是积极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基础工程,是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是在“打造五地两区、建设山西东大门”的新和顺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综台体现。
第三条 县级文明和谐单位是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积极开展文明和谐创建,在同行业单位中管理先进、服务优良、效益显著、内外和谐、成绩突出、示范作用良好的单位授于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县级文明和谐单位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文明和谐创建活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着力营造管理科学、秩序优良、团结向上、文明健康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人文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民族自豪感和集体荣誉感,为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全县各项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舆论氛围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要按照“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原则,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和年度任务,实行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县级文明和谐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党政领导班子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地执行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自觉地将文明和谐创建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工作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落实,经费保障,活动经常,领导班子具有协调全面工作的能力和领导和谐建设的能力。在创建活动中党员干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全体员工积极广泛参与,形成单位发展人人关心、创建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2、坚持科学发展观,两个效益显著。生产经营单位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管理水平高、技术装备新、产品质量优、经济效益好,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全县或全市同行业的前列。党政机关和各类非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态度热情,办事快捷高效,社会形象良好,群众满意率高。有业务指标的部门,业务实绩居于全县或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在促进经济(业务)发展的同时,带头保护生态环境,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全部达到省级标准。积极节能降耗,单位产值耗能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取得显著成绩。
3、加强和谐文化建设,提升员工素质文明。重视员工思想道德建设,经常对员工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教育,进行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广大员工树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体的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文化,单位内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重视员工文化素质的提升,单位建有规模适当的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体育场(馆)等设施,经常组织职工开展科学文化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单位内部学习风气浓厚、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积极参与驻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团体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干部职工带头参加义务劳动,主动捐款捐物、义务献血,单位文体设施为驻地未成年人开放,主动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4、管理规范科学,工作秩序优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单位干部职工法制观念强、遵纪守法好。严格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连续两年单位内部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经济案件。单位内部各项生产安全制度和内务管理制度健全,执行严格,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
5、民主风气浓厚,人际关系和谐。单位职代会制度完善,厂(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工会组织健全,职工利益有畅通的诉求渠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单位内风清气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动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单位职工在工作上相互帮助,生活上互相关心,形成干群之间、职工之间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
6、净化美化环境,创优工作条件。积极加强单位生态环境建设,防止单位环境污染,单位内部各种建筑规范合理,各种设施摆放整齐,坚持做好日常性的卫生保洁工作,积极搞好绿化美化工作,单位内外环境洁净、大气、美观,给职工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生活条件,给外来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七条 文明和谐单位参加市级文明和谐单位评选,需由县文明委从县级文明和谐单位中择优推荐。
推荐“市级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是:达到市级文明和谐单位基本条件(见《晋中市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八条  县级文明和谐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要获得下届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需要重新参加申报。连续两届保持县级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有条件申报“市级文明和谐单位”,个别工作特别突出的单位可破格,但县文明办要从严把握。
第九条 凡按照文明和谐单位创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按党组织所属关系向所县文明委申报县级文明和谐单位。
第十条 县级文明和谐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提前公示、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1、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在评选年度的年初向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每届县级文明和谐单位的申报工作在评选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个别特殊优秀的单位,在全县作出重大贡献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破格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市文明办要从严把握。
2、择优推荐。各党工委按照县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按照县文明办的推荐比例要求以及改善申报单位结构的需要,择优向县文明委推荐,推荐的单位要尽量避免集中在少数行业。每年增加的文明和谐单位数量原则上控制在上年数量的10%以内,同时要注意区域以及行业间的适度均衡。县级文明和谐单位的推荐工作在评选年度的第二季度进行。
3、提前公示。县文明委在收到各个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之后,须将拟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市文明委办公室提交推荐报告。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集中的单位,不得予以推荐。
4、检查验收。县文明办将组织专人分别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依据《和顺县文明和谐单位测评体系》,在每个评选年度的第三季度进行。
5、审核评选。县文明办在对各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同时,将以适当方式就推荐单位向县各有关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各项审核结束后,提出县级文明和谐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县文明委审议。
第十一条 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文明和谐单位标准,紧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创建活动要同党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检查、有落实,不搞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县级文明和谐单位创建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复查情况、学习情况、培训记录、创建制度、考核办法、评比结果以及四项建设中的获奖记录、荣誉证书等。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在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违法经营、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3、主要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查处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警告的;
5、发生越级上访事件,受到通报批评的;
6、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7、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
8、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对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9、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发生法轮功人员寻衅滋事的;
10、弄虚作假,蓄意骗取荣誉的。
第十四条 县文明委审议批准县级文明和谐单位名单后,在适当时间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正式进行表彰,并以县文明委名义颁发奖牌。
第十五条 获得“县级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在表彰年度对单位职工进行除工资以外的一次性物质奖励。“县级文明和谐单位”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发放。奖励资金由发放单位自行解决。获奖单位名单由县文明办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文明和谐单位奖励的发放和使用,应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同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奖励要根据单位内部创建工作的责任和贡献分开档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

第五章 创建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文明和谐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文明办负责。县文明办通过采取明察暗访、个别抽查、经验交流、学习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八条 对县级文明和谐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县文明办每年都要对县级文明和谐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县文明委审核,由县文明委做出撤销决定。
第十九条 被撤销“县级文明和谐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再下一届的评选。
第二十条 县级文明和谐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县文明办报告。县级文明和谐单位如遇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文明和谐单位”的牌匾应悬挂于单位正门或单位办公楼的显著位置。各单位一般只挂所获最高一级的文明和谐单位牌匾,其它荣誉牌匾收回单位荣誉室放置。对于届中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应由县文明办负责收回牌匾。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和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