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程序,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扶贫项目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类指导,规模开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整村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审批制度
第四条 项目申报。坚持“村→乡→县→市→省”五级自下而上逐级考察、调研、论证、评审、申报的原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扶贫项目申报文件,县扶贫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初步拟定项目村后,报请和顺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批;对符合实施项目条件的村,由村委会组织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80%以上的村民同意,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上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查。
第五条 项目确定。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贫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村民大会,组织村民投票表决确定发展项目,并将结果张榜公示。
第六条 项目编制。根据项目村实际和群众投票表决通过的项目,由乡(镇)政府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筛选,研究项目村的建设重点及发展方向,编制项目规划上报县扶贫局。
第七条 项目审批。县扶贫局对乡镇上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深入到项目所在地进行进一步的调研、考察、论证、评审,并将拟申报的年度计划项目汇总整理后,经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市扶贫办进行审批,待省扶贫办批复后进行实施。
第三章 实施管理制度
第八条 扶贫项目下达后,项目村要成立村级项目实施小组,在县扶贫局、乡(镇)政府的帮助指导下,按照项目规划的要求和内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要以省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和村级规划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要经过群众参与、科学论证后由村规划实施小组提出意见,报县扶贫和财政部门。县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将调整项目计划逐级上报,经省扶贫办会签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或议标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凡审批下达的工程类扶贫项目均要采取公开招投标或议标选择项目实施单位,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依据《晋中市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对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投标,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实行议标,通过招标或议标等形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物资实行统一采购制。凡可批量采购的项目物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县扶贫局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要求,实行招标采购或询价采购。采购过程必须有群众代表参与。对动植物要进行检疫,对重要物资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 坚持项目合同管理责任制。省扶贫计划项目审批下达后,县扶贫主管部门要在规定工作日内逐项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层层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即县扶贫局与项目实施乡(镇)、项目实施乡(镇)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扶持农户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或责任书(内容包括项目类别、名称、地点、总概算、建设工期、进度、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
第四章 资金报账制度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书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按程序上报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请拨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全过程中,县财政局是财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县扶贫局是财政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批规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项目费用支出审核等;项目乡镇是项目的监管部门,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和具体实施者。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坚持报账原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要在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项目管理、明确事权、分工协作、政府采购、审批报账”的原则实施。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要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一)无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调整改变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
(五)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六)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扫尾资金;
(七)其他不符合扶贫项目管理要求及报账制管理程序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报账:
(一)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三)停建的项目;
(四)应验收而未经验收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严格报帐程序。项目启动前,项目实施单位先提出用款申请,经县扶贫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财政部门按规定预拨项目启动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和进度,将有效原始凭证汇总,经乡村项目实施小组审查、县扶贫办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财政报帐。所有资金支出均要符合扶贫资金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全,开支合理,帐务规范。
第二十条 严格资金拨付。按照县财政报帐制的规定,工程类项目资金支付一律从“财政扶贫资金报帐专户” 直接转拨项目实施单位银行帐户,不得付现;到户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农户“一卡通”制;扶贫物资采购,实行统一采购,由采购单位到财政部门报帐。
第二十一条 严格报帐进度。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合同或责任书的要求,及时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最新项目进展报告和资金支出报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计划执行进度提出用款意见后,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审核报帐。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一次性拨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款额,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扣减相应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县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启动通知书,预付项目投资10%—30%的项目启动预付资金。余款按照程序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质量保证金制度,县财政局商县扶贫局同意后,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单位预留10%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同意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项目批复后15日内,将项目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情况列出清单,通过阳光农廉网等政府网站向群众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要通过县、乡(镇)、村三级政务公开栏、农廉网等形式将实施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内容、补助标准、补助范围,申请立项、群众民主评议、审核上报、社会公示、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审查等程序向社会和群众公开。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施工合同、施工进度、工程用工及资金预拨付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开工程决算及资金支付情况。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部门要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工作台账,明确专人负责,设立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和纠正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将核查情况予以公布。
第六章 督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严格监督检查制。按照“统筹协调,任务明确,责任落实,项目到人”的原则,层层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各乡村项目实施小组要通过参与施工合同签订、费用支出审核、项目实施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全程监督,督促项目计划执行和资金落实。县扶贫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前、中、后等环节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和巡回指导,掌握项目实施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在实施中,发现个别项目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时,需按程序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审批,调整后进行实施。
第三十条 扶贫开发项目验收考核工作,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扶贫局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严格竣工验收制。各类扶贫项目要先由项目实施乡村组织力量进行自验,在此基础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全面预验,出具项目预验结论报告;县级审计部门要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预验结束,向省、市扶贫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省扶贫办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未按合同完工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和完善,并按规定扣减相应资金;对随意调整项目的,要在安排下年度资金计划时给予相应扣减,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中有以下情况者均可视为不合格:
1、未按照省级批复执行或未经审批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的;
2、未按实施进度、质量完成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第七章 绩效评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全面落实扶贫开发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扶贫开发水平,确保扶贫开发目标的全面实现,由县扶贫局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农经、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部门组成绩效考评小组,参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农廉网和乡村公开栏向群众公示。
第三十四条 评估程序分为:分项目自评、整体评价、评估结果确认三个步骤。分项自评,由县扶贫局各分管项目的领导牵头,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对照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对各自的分管项目进行自评;整体评价,在分项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考评组对全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确认,由县绩效考评小组,对各项目综合检查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
第三十五条 考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规范公开的原则;坚持权责统一、上下结合的原则;坚持程序一致、便于操作的原则;坚持平时考评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体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考评范围。包括扶贫移民、整村推进、雨露计划、教育扶贫、片区开发、科技培训。
第三十七条 目标完成情况:
(1)是否完善扶贫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等各项手续。
(2)项目工程数量、质量是否完成年度项目计划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3)是否有擅自调整省、市批复的项目计划问题。
(4)是否按规定程序拨付扶贫资金。
(5)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八条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财政扶贫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运行;
(2)财政扶贫资金是否实行报账制;
(3)是否挤占、挪用、滞留扶贫资金;
(4)是否擅自调整扶贫资金计划。
第三十九条 奖罚办法。对全省、全市名列前茅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大力表彰;对于实施项目好的乡镇和单位,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对实施项目不达标的乡村,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力度不大,措施不力,整改后仍然不能达标的,三年内不予进行项目扶持。
第八章 后续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后续管理由实施项目的乡(镇)具体负责,县扶贫部门与乡(镇)政府签订后续管理协议由项目村管理,县扶贫局负责督促检查效益评估。
第四十一条 项目村所在乡(镇),在项目实施竣工后要成立乡(镇)后续管理领导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包村干部,具体负责本乡镇项目村后续管理工作,主动联系县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村后续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二条 项目村要成立后续管理小组,要由村干部、致富能手、项目户代表及驻村干部组成。乡(镇)后续管理领导组要与项目村后续管理小组签订本村《项目管护责任书》,具体负责本村扶贫项目的资产维护、组织技术培训、提供市场信息,指导营销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扶贫局要经常深入项目村检查、督促、指导工作,解决后续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评估项目效益,总结推广后续管理的经验。
第四十四条 所实施的扶贫项目, 由财政扶贫资金建成的村级公共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村集体所有, 到户项目资产,产权归项目户所有。
第四十五条 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 由村级管理小组逐一登记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非营利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营利性固定资产,要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
第九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六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其工作人员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管单位把关不严、审核不细,程序不慎,手续不全;
(二)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划和程序实施项目,随意变更项目内容的,不能严格按照方案所规定的目标任务、质量标准进行实施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违背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实施不严,质量不高,进度不快,随意变更扶贫资金用途的;
(四)拨付资金不能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随意简化程序的;
(五)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的;
(六)不按要求进行社会公示,或公示的时间、范围、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七)暗箱操作侵害农民利益的;
(八)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的;
(九)侵占、挪用、截留、滞留扶贫资金的;
(十)违反扶贫政策及其它管理规定的;
(十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
(2)调整工作岗位;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项目村三年内不予安排扶贫项目;
(5)遵照县纪检委下发的文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